作品背景:租庸调制与均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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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的租庸调制与均税制,是借用了唐朝的赋税制度。当然实际穿插在文中时,某越有所借鉴删减,也把两税法改名为均税制,和中国古代历史有所区别。为了方便各位亲们了解这两种税制的背景,某越将借鉴的文章抄录如下:
公元一六九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唐王朝定下租庸调制。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一制度,是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但是租庸调制和均田制一样,都是前有所承,而不是唐初的什么创造。《资治通鉴》卷一八七记载:“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绢二匹”的匹字,当依《唐会要》作丈)。胡三省注云:“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梁、陈、齐、各有损益。”可知在唐以前,已有一些朝代实行过这种制度。如果再推广一点,实源于北魏到隋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唐初不过综合历代所行而把它固定下来罢了。它的内容,正如后来陆贽在《奏议》中所指出的:“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即称之为租庸调制。
唐初由政府所颁下的诏令,不过粗举大要而已。据《唐六典》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氧,绫、绢、迤(音施,是一种粗绸)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迤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庸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这说的比较详悉,可知当时除以租庸调为主要税收外,还有杂徭。根据其他文献反映的情况,此外还有按户税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的地税。
唐朝皇室、外戚、各级官吏等地主阶级的主要阶层,享有免税特权。他们广占耕地,却不纳税,把赋役的负担全部都转嫁到农民头上。据旧史记载,仅以唐玄宗天宝八年(公元七四九年)为例,全国共有存粮九六○六万石,以当年有七六六万课口计算,把这些存粮平均分摊,则每丁纳粟竟合十二石五斗。唐代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起,经太宗整顿,历高宗、武后、中宗、睿宗至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沿用不变,前后共一百二十多年(公元六一九——七四一年)。
唐朝为了防止农民逃避或漏交租课,定出了极其严密的办法,责令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农民催缴租调,摊派徭役。每年春天,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每人当面查对核实一次,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计帐”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帐”收齐一次,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汇总,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等字样。这户籍就成为当封建政权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其格式和内容,正与此相同。
唐朝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而纳课不能或减,所以租庸调之制,一开始就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增加,广大农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农民也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早在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监察御史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於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见《旧唐书》卷七十四,《马周传》)。”由此可知当时封建政权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从来没有实现过。
唐高宗以后,特别到了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土地多被侵夺。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额外征取,又层出不穷。唐玄宗时的财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县将应缴租课换成绫罗、珠宝、瓷器、海味送到长安;或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渍伤耗为由加征。广大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离乡别井,四处流亡。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调来源,实行检括逃户。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查出八十余万逃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政府又推行残酷的“摊逃法”,将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这样,便逼使更多的农民逃离乡土,人丁流动,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施行。安史之乱以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两税法。
唐朝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国家府库虽很富裕,社会经济也很繁荣,但对农民的剥削也特别苛重。《通典•食货六》即已指出当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回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指乡里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时,目睹其实,这种反映是可靠的。后来欧阳修在《新唐书•食货志》谈到“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这却将两税法所以代替租庸调制的原因说的很清楚。代宗大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黄熟,即按青苗庄稼每亩敛钱十五,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从青苗征敛税钱的开始。大历五年又规定: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其内。这样的横征暴敛,对旧的租庸调制早已破坏无遗,朝廷无法缓和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势不得不推行新的剥削办法来代替旧剥削方式。于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在体不外下外几点:
一、以户为征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这是户税。
二、以大十四所(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
三、地税是按亩纳米、麦;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定税钱多少。最初的地税,大约为每亩纳米、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则由官府按贫富将居民分作九等户。居民各阶层各属哪一等,都有明文规定。官府还按照三年一大税(多征),常年一小税(相对地少征)的惯例,具体规定了每个户等的税额。征收户税时,责令税户折交绢布实物,很少敛取钱币。
五、除田亩税交纳谷、麦外,蓁多折合成钱交纳。
六、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委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从上述情况来看,可知两税法的立法原则不同于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征收单位,丁无贫富,田无多少,都负担一样的赋税;两税法则以每户的财产和田地多少交纳不同的赋税,多者多纳,少者少出。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按照规定,自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都要交税。流散他乡的浮户、荫庇于豪强的客户、往来贸易的商人,以前不纳租调的,这时也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纳税面。两税法颁行以后,唐王朝的经济状况一度得到改善,岁入大增,呈现出比过去不同的景象。
当开始颁布两税法时,曾有一条规定说:“敢在两税之外加征一文钱者,以枉法论。”但事实不仅不是如此,反而横征暴敛,超过以往。就在颁布两税法的同一年,唐王朝即宣布征收竹木茶漆的什一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朝廷既批准了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在本道的两税钱上每千文钱增收二百文请求,而且通令各道同样征收。十所以后,又应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的请求,两税又加征十分之二。德宗为了对作乱的藩镇兵,曾下令在长安向商贾进行“借商钱”的勒索,派官府武装搜掠商户财货,甚至逼死人命。市民的住房要纳税,按房屋的好坏规定税额,称“间架税”。交易买卖,每成交一贯钱纳税五十文,称“除陌钱”。这些苛征杂税,虽招致天下仇恨,但统治者却在所不顾,变本加厉。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商旅过路要交税,蔬菜瓜果要交税,人口死亡要交税,到了无物不税的地步。
两税法比租庸调制进步,意味着统治者手段的改进。实质上,两税法使穷苦大众跌入了苛征暴敛的新罗网,受着重重压迫,长期不得翻身。正如晚唐诗人杜荀鹤(八四六——九○四年)在《时世行》中所反映的:“桑拓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这确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的八百年间,构成了唐后期到明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才开始改变。
————摘自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第二章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第五节(未完待续)
文中的租庸调制与均税制,是借用了唐朝的赋税制度。当然实际穿插在文中时,某越有所借鉴删减,也把两税法改名为均税制,和中国古代历史有所区别。为了方便各位亲们了解这两种税制的背景,某越将借鉴的文章抄录如下:
公元一六九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唐王朝定下租庸调制。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一制度,是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但是租庸调制和均田制一样,都是前有所承,而不是唐初的什么创造。《资治通鉴》卷一八七记载:“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绢二匹”的匹字,当依《唐会要》作丈)。胡三省注云:“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梁、陈、齐、各有损益。”可知在唐以前,已有一些朝代实行过这种制度。如果再推广一点,实源于北魏到隋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唐初不过综合历代所行而把它固定下来罢了。它的内容,正如后来陆贽在《奏议》中所指出的:“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即称之为租庸调制。
唐初由政府所颁下的诏令,不过粗举大要而已。据《唐六典》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氧,绫、绢、迤(音施,是一种粗绸)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迤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庸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这说的比较详悉,可知当时除以租庸调为主要税收外,还有杂徭。根据其他文献反映的情况,此外还有按户税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的地税。
唐朝皇室、外戚、各级官吏等地主阶级的主要阶层,享有免税特权。他们广占耕地,却不纳税,把赋役的负担全部都转嫁到农民头上。据旧史记载,仅以唐玄宗天宝八年(公元七四九年)为例,全国共有存粮九六○六万石,以当年有七六六万课口计算,把这些存粮平均分摊,则每丁纳粟竟合十二石五斗。唐代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起,经太宗整顿,历高宗、武后、中宗、睿宗至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沿用不变,前后共一百二十多年(公元六一九——七四一年)。
唐朝为了防止农民逃避或漏交租课,定出了极其严密的办法,责令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农民催缴租调,摊派徭役。每年春天,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每人当面查对核实一次,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计帐”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帐”收齐一次,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汇总,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等字样。这户籍就成为当封建政权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其格式和内容,正与此相同。
唐朝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而纳课不能或减,所以租庸调之制,一开始就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增加,广大农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农民也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早在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监察御史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於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见《旧唐书》卷七十四,《马周传》)。”由此可知当时封建政权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从来没有实现过。
唐高宗以后,特别到了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土地多被侵夺。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额外征取,又层出不穷。唐玄宗时的财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县将应缴租课换成绫罗、珠宝、瓷器、海味送到长安;或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渍伤耗为由加征。广大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离乡别井,四处流亡。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调来源,实行检括逃户。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查出八十余万逃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政府又推行残酷的“摊逃法”,将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这样,便逼使更多的农民逃离乡土,人丁流动,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施行。安史之乱以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两税法。
唐朝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国家府库虽很富裕,社会经济也很繁荣,但对农民的剥削也特别苛重。《通典•食货六》即已指出当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回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指乡里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时,目睹其实,这种反映是可靠的。后来欧阳修在《新唐书•食货志》谈到“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这却将两税法所以代替租庸调制的原因说的很清楚。代宗大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黄熟,即按青苗庄稼每亩敛钱十五,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从青苗征敛税钱的开始。大历五年又规定: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其内。这样的横征暴敛,对旧的租庸调制早已破坏无遗,朝廷无法缓和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势不得不推行新的剥削办法来代替旧剥削方式。于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在体不外下外几点:
一、以户为征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这是户税。
二、以大十四所(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
三、地税是按亩纳米、麦;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定税钱多少。最初的地税,大约为每亩纳米、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则由官府按贫富将居民分作九等户。居民各阶层各属哪一等,都有明文规定。官府还按照三年一大税(多征),常年一小税(相对地少征)的惯例,具体规定了每个户等的税额。征收户税时,责令税户折交绢布实物,很少敛取钱币。
五、除田亩税交纳谷、麦外,蓁多折合成钱交纳。
六、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委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从上述情况来看,可知两税法的立法原则不同于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征收单位,丁无贫富,田无多少,都负担一样的赋税;两税法则以每户的财产和田地多少交纳不同的赋税,多者多纳,少者少出。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按照规定,自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都要交税。流散他乡的浮户、荫庇于豪强的客户、往来贸易的商人,以前不纳租调的,这时也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纳税面。两税法颁行以后,唐王朝的经济状况一度得到改善,岁入大增,呈现出比过去不同的景象。
当开始颁布两税法时,曾有一条规定说:“敢在两税之外加征一文钱者,以枉法论。”但事实不仅不是如此,反而横征暴敛,超过以往。就在颁布两税法的同一年,唐王朝即宣布征收竹木茶漆的什一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朝廷既批准了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在本道的两税钱上每千文钱增收二百文请求,而且通令各道同样征收。十所以后,又应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的请求,两税又加征十分之二。德宗为了对作乱的藩镇兵,曾下令在长安向商贾进行“借商钱”的勒索,派官府武装搜掠商户财货,甚至逼死人命。市民的住房要纳税,按房屋的好坏规定税额,称“间架税”。交易买卖,每成交一贯钱纳税五十文,称“除陌钱”。这些苛征杂税,虽招致天下仇恨,但统治者却在所不顾,变本加厉。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商旅过路要交税,蔬菜瓜果要交税,人口死亡要交税,到了无物不税的地步。
两税法比租庸调制进步,意味着统治者手段的改进。实质上,两税法使穷苦大众跌入了苛征暴敛的新罗网,受着重重压迫,长期不得翻身。正如晚唐诗人杜荀鹤(八四六——九○四年)在《时世行》中所反映的:“桑拓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这确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的八百年间,构成了唐后期到明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才开始改变。
————摘自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第二章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第五节(未完待续)